任先生入职时,公司让所有员工签了一份"自愿放弃加班费承诺书",说"这是公司文化,大家都是奋斗者"。任先生做了一年,几乎天天加班到晚上九十点,月均加班超过六十个小时,但没有拿过一分钱加班费。
"当初签了字是不是就代表我认了?现在反悔还来得及吗?"任先生很纠结。
答案是:来得及,而且那份承诺书在法律上基本是废纸。《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加班费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自愿放弃"的承诺书来剥夺。
这种"奋斗者协议"本质上属于变相违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加班费属于法定劳动报酬,员工即使签了放弃协议,仍然可以向公司主张。
律师建议:平时保留好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微信群也算)、工作日报等加班证据。离职前一年内的加班费都可以主张,不要怕当初签了什么"承诺书"——法律比你签的那张纸硬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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