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女士在一家公司做了五年,公司在主城区,她每天通勤半小时。上个月公司突然宣布要搬到郊区,单程通勤变成了两个多小时。老板在会上说:"公司搬迁是正常经营调整,不愿意去的可以自己离职。"
田女士心里很清楚——这就是变相裁员,逼她自己走人,公司就不用给任何补偿。她不甘心:"我在这个公司干了五年,凭什么说搬就搬,不给一句交代?"
她的直觉是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从主城区搬到郊区,导致通勤时间从半小时变成两个多小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田女士可以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要求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田女士千万不能自己写辞职信。一旦主动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了。正确的做法是:书面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要求公司依法处理;如果公司直接通知解除,要求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的,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搬远了,你的权利不能跟着一起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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