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叔叔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也都早已过世。他最亲近的人是弟弟的儿子——也就是他的侄子小田。田叔叔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和一笔存款。小田去办理继承,被告知"你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可能被认定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小田觉得难以接受:"叔叔活着的时候是我在照顾他,他走了财产反而要充公?"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按照旧的《继承法》,小田作为侄子确实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民法典》第1128条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一条的关键在于"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适用条件是:田叔叔的弟弟(也就是小田的父亲)先于田叔叔去世。如果田叔叔的弟弟还在世,则由弟弟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轮不到侄子代位。如果弟弟已经去世了,小田作为弟弟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
这个新规定填补了一个重要的空白——让无子女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留在家族内部,避免因没有法定继承人而被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亲情不断,财产才不算断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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