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三十年来没回过一次家,老钱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全都是小儿子一个人在照顾。老钱去世前留下了一份遗嘱,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小儿子。大儿子知道后,拿着《民法典》说"我是法定继承人,遗嘱不给我留一分钱是违法的"——他说的有道理吗?
不完全有。法律首先保护遗嘱自由。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同时,《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五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大儿子三十年不回家、不尽赡养义务,如果达到了"遗弃"的程度——即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他的继承权就有可能被剥夺。但需要注意,"不常回家"和"遗弃"是两回事。法律上的遗弃应当达到情节严重,比如被继承人生活困难而继承人完全不管不问,造成被继承人生活无着。
另外,遗嘱不能违反"必留份"制度——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如果大儿子有正常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小儿子作为遗嘱指定的唯一继承人获得全部遗产是完全合法的。
法律保护孝顺的人,也不会让不孝的人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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