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入职一家公司,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到了,人事找他谈话:"你的表现还需要再观察一下,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小刘心里不舒服,但怕丢了工作,没敢说什么。
又过了两个月,公司突然通知他不合格要辞退,没有任何补偿。
"试用期说延长就延长,说不合格就不合格——我的权利在哪?"
首先,试用期能不能延长?《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键词是"只能约定一次"——不管公司找什么理由,试用期不能反复约定、不能单方延长。小刘的三个月试用期已经到期,公司再"延长"三个月没有法律依据。从第四个月起,他已经是正式员工了。
其次,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他,需要证明他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口头说"表现不好"就行,要拿出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确实不符合录用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的条件,辞退就属于违法解除。
小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持续、恢复工作,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试用期不是公司的"无理由考察期",更不是想延就延的橡皮筋。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您遇到劳动纠纷需要法律咨询或打官司,建议联系重庆两江新区专业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劳动权益。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