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在一家公司做了三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老板把他叫到办公室说"最近公司效益不好,合同到期就不续了"。潘先生问有没有补偿,老板说"合同是正常到期终止,又不是辞退你,哪来的补偿"。
老板的说法对吗?不对。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合同到期,如果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续,那没有补偿。但如果是公司不续、或者公司降低条件员工不接受——公司就得给补偿。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算半个月,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
潘先生做了三年,可以拿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老板说"到期不续没补偿",要么是不懂法,要么是装不懂。
律师建议:合同快到期了,注意保留公司不续签的书面通知或录音。如果公司什么都没有说、你也继续上班了——那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能随便让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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