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女士的丈夫在外面瞒着她给朋友做了一笔80万借款的担保人。朋友做生意失败跑路了,债权人拿着担保合同找上门来,要求丁女士夫妻俩替人还钱。"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凭什么要我承担?"
这个问题涉及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担保之债一般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丈夫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既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妻子也没有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事后认可,这笔债务通常应当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不能要求妻子共同承担。
律师建议:如果你是被瞒着的那一方,关键要固定两点——第一,担保合同上没有你的签字,第二,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抓住这两点,就能有效隔离个人债务风险。如果债权人纠缠不休,可以明确告知其向法院起诉解决。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夫妻债务认定纠纷,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专业家事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