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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0年02月14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一、基本案情
李某,男,60岁,农民工,2017年在重庆一工地干活时受伤。李某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因用工单位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工伤认定的基本证据遭拒。后李某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案件。首先,向当地法院起诉确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拿到确认劳动关系判决书后申请工伤认定。再次,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最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裁决用工单位向李某支付工伤赔偿162421.6元。
二、案情分析
法院裁判李某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李某与用工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李某工友的证人证言、工资发放情况、李某受伤住院的情况。经法庭审理,李某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以及李某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决。
三、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
3、《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四、律师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