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转售合同买方要求卖方返还购房差额 被判决驳回诉求
2020年02月12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案情:
2014年6月25日,重庆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招商局地产(重庆)xx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购买协议。2015年6月13日,李某(买方)与重庆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卖方)签订认购资格确认书,重庆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李某转售房屋。李某购得房屋后,认为重庆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双方代理,向法院起诉重庆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局地产(重庆)xx有限公司,要求返还购房款差额。
诉讼:
卖方重庆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对本案的诉讼进行应诉。
庭审中,本所律师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证明我方答辩意见的充分证据,并通过庭前了解案情,结合法庭调查,向法庭提供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斟酌采纳:一、被告重庆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局地产(重庆)xx有限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非代理关系;二、被告重庆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也是买卖合同关系,非代理关系,由被告将涉案房屋转卖给原告;三、原告对于涉案房屋系被告向招商局地产(重庆)xx有限公司购买,再将其转卖给原告的情况知情。
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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