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因卖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后须向买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020年02月08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案情:
2015年10月23日,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号房屋,房屋转让价款为4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30万元,房屋尾款10万元过户当日支付,被申请人应予房产权证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过户手续,以及其他合同内容。双方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2015年10月23日,申请人王某委托其女儿与被申请人李某、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与城销售中心三方签订了《物业转让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女儿向被申请人购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号房屋,购房总价款为40万元,2015年10月22日支付30万元,过户当天支付房屋尾款10万元,被申请人应于取得产权证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及其他合同内容。2015年10月23日,申请人王某支付给被申请人购房款30万元。2015年10月26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再次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申请人还向中介方支付了6000元中介费。
2015年12月26日,王某女儿与被申请人一起接房后,被申请人便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人,接房时《住户信息登记表》上留存的电话号码亦是申请人王某家人的电话,且涉案房屋的物业留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均是王某家人及其电话号码。申请人接房后按月向物业支付水电气、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申请人亦实际进入该房屋居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占有、使用和管理。
由于该房屋系预售,开发商在2016年5月才开始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且该房屋系被申请人向开发商购买,产权证书要先办理至被申请人名下后才能变更登记申请人名下。但是,在该房屋过户之前,由于被申请人与他人借款合同纠纷,该房屋于2015年11月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查封,至今仍未解封。
仲裁:
申请人王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对李某向重庆仲裁委提起仲裁,本所律师认为,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致使申请人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及《物业转让居间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相关损失。因此,本所委托代理律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合同》。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购房款30万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已支付的中介费6000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8万元(按房屋成交额的20%计算)。5、依法裁决被申请赔偿申请人房屋增值部分损失584480元(按1.6万元/㎡*房屋套内面积—购房合同价款40万元计算)。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装修费用损失7.2万元。7、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庭审中,被告拒不承认违约事实,亦不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本所张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向重庆仲裁委提供了证明我方仲裁请求的详实证据,并提出如下观点:一、申请人王某有权解除与被申请人李某签订的,涉及房屋买卖的《合同》;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仲裁委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除8万元违约金外,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
-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qdzlawyer.com/wenji/alfx/20.htm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