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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应收账款帮助承包方收回呆账

2020年02月07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案情:

20131111日,重庆某加来金公司以其名义将合川区小安溪安置房12号楼及办公室和车库消防工程承包给重庆某恒达公司。双方签订《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造价采用施工图包干价共计42389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叁万捌仟玖佰元整);工期从重庆某恒达公司进场开工之日(以开工报告的日期为准)计算120个日历天;签订合同后,本工程重庆某加来金公司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由重庆某恒达公司全额垫资完成,在本消防工程竣工并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期满8个月(240个日历天)后的一周内由重庆某加来金公司向重庆某恒达公司一次性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其余20%30天内全部付清;重庆某加来金公司若未按约定向重庆某恒达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未支付的工程款部分以每月百分之三计算,按月向重庆某恒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总逾期不能超过6个月)。

签订合同后,重庆某恒达公司按期完工,201569日,该工程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加来金城西投资公司最迟应在201639日前支付完全部工程款,但重庆某加来金公司只支付了249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玖万元整),剩余17489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万捌仟玖佰元整)及垫资利息经多次催收至今未付。

后得知重庆某加来金公司早已资不抵债,负债累累,重庆某恒达公司自知收款难度巨大,于是委托本所李律师代理本案,经本所律师调查后发现,重庆某加来金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应收账款,于是立即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该应收账款,最终重庆某恒达公司收回了其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