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带着几十号兄弟干了大半年,楼封顶了,甲方却说资金紧张,工程款一拖再拖。包工头的血汗钱,真的比银行的抵押权还"靠后"吗?答案是:不。\n\n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了承包人一项强有力的保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简单说就是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而且这种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n\n民法典的这个规定延续并优化了原合同法的精神,给了施工方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武器。
但拿到这个权利不是无条件的,有几个关键时间节点需要特别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很多包工头吃亏就吃在拖过了这个期限,等到想起诉的时候,优先权已经熄灭了。
\n\n另外还需要注意,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而且对于消费者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商品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购房者。
\n\n如果你正在为工程款发愁,不要一味地等、靠、耗。及时向建筑工程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评估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时限,该发函就发函,该打官司就打官司。法律给你武器,但你要先用起来。
\n\n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n\n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