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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

2026年05月1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现象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重庆律师提示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两江新区律师建议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是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对外公开的合同。阴合同是双方私下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常见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等。对于阴阳合同法院一般认定阳合同有效阴合同中与阳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无效。当事人应当以阳合同主张工程价款。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显而易见。发包人不能通过阴合同规避中标合同的约束。承包人也不能因为签订了阴合同而要求发包人按照阴合同支付工程款。在重庆两江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阴阳合同行为严格监管查处。施工企业应当拒绝签订阴阳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中标合同。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建筑行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进行专业分析。擅自引用本文内容产生纠纷的,作者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