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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与期限

2026年05月14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一项重要保障权利。根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重庆律师指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存在严格的条件和期限限制:首先,适用的前提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且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其次,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最后,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等。两江新区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工程款被拖欠后,及时审查自身是否符合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并尽快采取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