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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维修责任归谁?

2026年06月08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比如墙面开裂、屋顶漏水、地面空鼓等,建设单位应该找谁来维修?施工单位有没有义务回来修?如果施工单位不修怎么办?这些都是工程交付后常见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质量问题进行检查、维修。如果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保修期的管理和服务。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减少交付后出现问题的概率。另一方面,在保修期内接到建设单位的报修通知后,要及时响应和处理,以免因为拖延维修导致损失扩大而被追偿。

建设单位也应当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保留好书面通知记录。如果双方对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有争议,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问题原因和责任归属后再进行维修和费用分担。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重庆律师、两江新区律师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