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中途停工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但工程没干完就停了,已经完成的部分怎么算钱?这是施工企业和发包方都很困惑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工程只完成了一部分,不能简单地按照总价乘以完成比例来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第一种方式是定额鉴定法,即委托鉴定机构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定额标准和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得出已完工程的造价。第二种方式是比价法,即按照已完工程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价款。第三种方式是参照合同约定法,即合同中如果有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可以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
法院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法院更倾向于采用合同单价乘已完成量的方式。如果合同只有总价没有明细,法院可能采用定额鉴定或者比例法。
这个案例提醒施工企业,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最好同时附上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这样即便工程中途停工或解除合同,也能依据合同单价来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避免陷入结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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