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最有力的法律工具之一,但很多施工企业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这项权利。今天重庆律师为您详细讲解。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两江新区律师指出,这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工程款必须已经到期,发包人存在逾期支付行为。其次,承包人需要先发出书面催告,给予发包人合理的付款期限。催告程序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条件,不能省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也很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十八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两江新区律师提醒,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