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损害赔偿

2026年05月13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救济方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重庆律师指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违约责任包括工期延误损失、质量不合格损失、停工窝工损失等。两江新区律师建议,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对于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受损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