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左把一笔到期未收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别人,用来抵债。受让人去主张工程款时,发包方却说他不是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想以此压低甚至赖掉这笔款。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依据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得相应的债权,优先受偿权是否随同转移需结合具体情形认定。
建议老左厘清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收集债权转让协议和工程款欠付证据,先与受让人,发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明确受让人的权利范围。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款债权转让,优先受偿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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