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苗的施工队干完工程,发包人一直拖着不付款。老苗以为能慢慢要,没着急主张优先受偿权。等回过神来,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他担心工程款要打水漂。
《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依法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限制,超期未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可能难以得到支持,但工程款债权本身仍然存在。
建议老苗尽快厘清优先受偿权的起算和期限,收集工程款欠付和结算的证据,优先受偿权虽可能超期,仍可依法主张工程款债权,先催告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款优先受偿,欠款追讨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