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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用,期限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6-10-17

一个项目完工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近千万元,承包人起诉胜诉,却发现工程已经被抵押给银行,且即将进入拍卖程序。承包人担心这笔钱拿不到。

《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项权利通常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一般不及于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行使期限方面,现行司法解释一般规定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逾期主张的,可能难以得到支持。优先受偿的范围通常以工程价款为限,不包括逾期利息和违约损失。

建议承包人在结算完成后及时发出催款函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时一并提出该项请求,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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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