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签订后不久,钢材和水泥价格连续上涨,累计涨幅超过三成。承包人按原价继续施工意味着大量亏损,发包人坚持按合同办事,双方僵持不下。
《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就是情势变更制度。适用时通常要求价格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范围,且不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若合同已经约定了价格调整条款或者风险包干范围,一般优先按约定处理。判断是否构成,会结合涨幅,工期长短,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考量。
建议承包人在签约时就设定主要材料的调价机制与风险幅度,履约中遇到大幅波动及时书面提出协商并保留采购票据,不要单方面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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