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地上,分包队伍的工人在脚手架作业时不慎坠落受伤。工人家属找到总承包单位,要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总包说自己与这名工人没有劳动关系。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分包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一般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实践中通常可能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总包单位对现场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未尽到管理义务的,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总包单位严格审查分包方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签订书面安全协议并明确责任划分,同时督促分包单位为工人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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