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经完工,承包人多次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迟迟不组织验收,还以此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承包人想不通,活都干完了怎么反倒成了违约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这样安排,是为了防止发包人用拖延验收的方式把不利后果转嫁给承包人。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通常可以主张以提交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进而起算保修期和工程款支付期限。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一般也难以再就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抗辩。
建议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验收报告并要求签收,保留邮寄凭证和回执;发包人拒收的,可以通过公证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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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