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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不尽职,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6-10-13

某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结果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出现重大疏漏,导致招标失败,还引发投标人索赔。建设单位一肚子火。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依法依规提供专业服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对代理机构的职责也有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委托合同,招标文件以及代理机构失职的证据,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再依法起诉。选择代理机构时核实资质和业绩,能提前规避风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招标代理失职,招标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