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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被拒付,承包人如何依法主张
发布时间:2026-10-11

老武在两江新区干完工程,发包人没给现金,而是开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抵工程款。汇票到期后,老武去银行提示付款,却被拒付了。老武一下慌了神,这工程款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被拒付,承包人到底该如何依法主张。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以票据支付工程款的处理作出规范。

老武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依法可以对出票人发包人和背书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及相应费用。同时,老武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债务,若未因票据交付而消灭,老武仍可以依据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

建议老武保留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证明和施工合同,固定汇票被拒付的事实,及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票据追索权,先向发包人主张付款,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票据关系或者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承兑汇票拒付,工程款追索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