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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过长,承包人能否请求调整
发布时间:2026-10-11

老柯在两江新区干完工程好几年了,质保金一直被发包人扣着,合同里约定质保期长达五年,质保金要到五年后才返还。老柯觉得时间拖得太久,这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过长,承包人到底能不能请求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作出规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质保金返还期限通常与缺陷责任期对应,发包人约定过长的返还期限,明显加重了老柯的资金负担,可能构成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老柯依法可以对过长的返还期限提出异议,主张在合理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质保金。

建议老柯收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质保金的约定,固定质保金返还期限过长的事实,先与发包人协商缩短期限并返还质保金,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在合理期限届满后返还质保金。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质保金,保证金返还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