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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争议中,发包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发布时间:2026-10-11

老盛在两江新区施工的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尾款,还自己单方委托了一家机构做了质量鉴定,结论对老盛不利。老盛不服,这工程质量争议中,发包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到底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作出规范。

发包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程序上未征得老盛同意,其结论不能当然作为定案依据。老盛可以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并依法申请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法院通常以双方共同委托或者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依据。

建议老盛对发包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收集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先与发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据实结算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质量鉴定,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