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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同时约定罚款和违约金,发包人能否一并主张
发布时间:2026-10-11

老罗在两江新区施工的工程,因为发包方中途改图纸耽搁了工期,发包方反过来按合同,既要对老罗罚款,又要收违约金,两笔加起来数额不小。老罗觉得不合理,这施工合同同时约定罚款和违约金,发包人到底能不能一并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罚款条款的效力作出规范。

施工合同中的罚款条款,实质上属于违约金性质,发包人不能就同一违约行为既罚款又主张违约金,二者不能重复计算。且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老罗依法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不能任由发包方狮子大开口。

建议老罗收集施工合同,工期延误的原因证据和发包方主张罚款违约金的函件,厘清违约责任的归属和实际损失,先与发包方协商合理确定违约责任,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罚款违约金,工期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