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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垫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6-10-11

老梁在两江新区承接了一个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发包方要求老梁先垫资把工程干起来,说资金晚点再补。老梁垫进去一大笔钱,工程款却迟迟不到位,老梁很担心,这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垫资约定到底有没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垫资施工及垫资款利息的处理作出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涉嫌违反不得垫资建设的管理规定,相关垫资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但老梁实际垫付的资金和已完成的工程,依法仍有权主张返还和折价补偿,不能因为垫资约定无效就让他血本无归。

建议老梁收集施工合同,垫资的银行流水和催款记录,固定垫资施工和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先与发包方协商返还垫资款并结算工程款,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垫资款并结算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垫资施工,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