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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时发包人增加额外验收条件,承包人能否拒绝
发布时间:2026-10-09

老余在渝北区干完工程申请验收,发包人却临时提出一堆合同里没有的额外验收条件,不满足就不给通过验收,工程款也拖着不结。老余很窝火,这工程验收时发包人增加额外验收条件,承包人到底能不能拒绝。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发包人配合义务作出规范。

工程验收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条件进行,发包人无权在合同之外随意增加验收条件。发包人以额外条件为由拖延验收,属于不履行配合义务,老余依法可以拒绝不合理的要求,并主张发包人承担拖延验收的责任。

建议老余收集施工合同,验收申请和发包人额外验收条件的函件,厘清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先向发包人提出异议,要求按约定验收,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并支付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验收,发包人拖延验收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