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蒋在渝北区中标了一个工程,交了投标保证金,也签了施工合同。可开工没多久,发包人就单方解除合同,还迟迟不退老蒋交的保证金。老蒋很困惑,这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到底能不能要回。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作出规范。
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通常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应当退还。合同解除时,若老蒋无违约,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老蒋依法可以要求发包人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并主张发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建议老蒋收集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施工合同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函件,厘清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责任方,先与发包人协商退还保证金,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解除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