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傅在渝北区干完工程,发包人没钱付工程款,提出用几套房子抵债,双方签了以房抵债协议。可过了许久,房子一直办不了过户,原来房子早就被抵押或者查封了。这工程款以房抵债后房产无法过户,承包人到底该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以房抵债的效力作出规范。
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时,发包人应当依约办理房产过户。若房产因被抵押,查封而无法过户,发包人构成违约,老傅依法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或者解除以房抵债协议,恢复主张原工程款债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建议老傅收集以房抵债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和无法过户的证据,查明房产权利受限的原因,先与发包人协商另行履行或者支付工程款,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协议并追索工程款及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以房抵债,工程款追索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