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冯在渝北区施工时,因为发包人多次变更设计,还有连续暴雨,工期延误了大半年。发包人却反过来向老冯索赔逾期违约金。老冯想主张工期顺延,却不知道该怎么证明。这工期顺延,承包人到底该如何举证。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期顺延的举证作出规范。
老冯主张工期顺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延误系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造成,如设计变更通知,签证单,会议纪要,气象证明等。举证不足的,老冯可能需自行承担逾期责任,所以证据很关键。
建议老冯收集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和气象资料等证据,形成完整的工期延误证据链,及时向发包人发出工期顺延申请,固定顺延事由,必要时依法应诉,主张工期顺延并驳回违约金。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期顺延,工期延误索赔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