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谢在渝北区干完工程,发包人一直拖欠工程款。老谢刚想起诉,就听说发包人欠了好几家债,其他债权人已经把发包人的账户和房产都保全查封了。老谢很慌,这工程款债权被多家债权人保全,承包人到底该如何依法受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规范。
老谢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顺位优先于一般债权和抵押权。即使其他债权人先行保全,老谢仍可主张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必担心轮不到自己。
建议老谢收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和发包人欠款的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申请参与分配,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过期失效。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款优先受偿,债权受偿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