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倪在渝北区施工的项目,发包人一会儿说还在缺陷责任期要扣质保金,一会儿又说保修期没过要老倪维修,老倪被绕得晕头转向。这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责任到底有什么不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作出规范。
缺陷责任期主要针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满且无缺陷,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保修期则针对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在保修期限内,对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老倪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建议老倪厘清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具体约定,区分质保金返还与保修义务,对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主张返还,对保修,在保修范围内依约履行,避免把两个期限混同导致权利受损。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缺陷责任期,保修期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