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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以审计结论为准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6-10-07

老贺在渝北区签的施工合同里写了一条,工程款结算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结果审计结论比老贺实际投入低了一大截,老贺觉得吃了大亏。这工程结算以审计结论为准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效力作出规范。

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原则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有效。但老贺若能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或者发包人怠于启动审计导致久拖不决,可以主张依法据实结算,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建议老贺收集合同关于审计结算的条款和实际施工成本的证据,若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并保留记录,先与发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按实际造价结算或申请司法鉴定。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审计结算,工程款争议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