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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保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6-10-07

老雷在渝北区的工地,因环保整治要求被责令停工了一段时间,工人工资,机械闲置费照常产生。老雷向发包人索赔窝工损失,发包人却说这是政策原因,与己无关。这因环保要求停工,窝工损失到底该谁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停工损失作出规范。

因环保要求停工,若属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老雷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与发包人协商调整合同或分担损失。若系发包人原因未取得环保手续等导致,老雷可以主张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建议老雷收集停工通知,环保整治的相关文件和窝工损失的凭证,厘清停工原因和责任方,先与发包人协商顺延工期和分担损失,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或依情势变更分担。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环保停工,窝工损失索赔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