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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届满后发现质量缺陷,还能索赔吗
发布时间:2026-10-07

老史在渝北区施工的一栋楼,交付几年后,业主发现外墙渗水,找老史维修。老史却拿出合同说保修期已经过了,不负责。老史自己也拿不准,这工程保修期届满后发现质量缺陷,到底还能不能索赔。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质量责任作出规范。

保修期届满不等于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当然免除。若质量缺陷系老史施工原因造成的根本性质量问题,且不属于正常使用损耗,发包人仍可以主张老史承担质量责任。关键要看缺陷的性质和成因,不能简单以过保修期一概免责。

建议老史收集工程验收资料和质量缺陷的现场证据,必要时申请专业鉴定,查明缺陷是否系施工原因造成,厘清责任归属,先与发包人或业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法应诉,按鉴定结论确定是否承担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