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云在渝北区的公司,某项目的项目经理私刻了项目部印章,以公司名义向外借了一笔钱,钱也没进公司账。如今出借人拿着借条找公司要钱,公司才知道这事。老云很困惑,这项目经理私刻印章对外借款,公司到底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无权代理作出规范。
项目经理私刻印章对外借款,属于无权代理。公司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出借人是否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代表公司借款的权限。若出借人善意且无过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担责,反之公司可以主张借款对其不发生效力,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责任。
建议老云收集项目部印章系私刻的证据,查明借款资金的流向和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核对出借人是否善意,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法应诉主张借款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追究项目经理的个人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项目经理越权,表见代理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