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章在渝北区施工过程中,因图纸变更增加了一些工程量,现场办了签证单,可甲方代表只是口头认可,一直没在签证单上签字。如今结算时,发包人不认这笔增加的工程量。老章很困惑,这工程签证单没有甲方签字,到底能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量认定和签证效力作出规范。
签证单是认定工程量变化的重要依据,没有甲方签字,其证明力会打折扣。但老章若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增加工程量的事实及经甲方确认,如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施工记录和监理签认等,仍可以主张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因为签证单缺签字就一概否定。
建议老章收集签证单,图纸变更通知,施工记录和监理签认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增加工程量的事实和金额,先与发包人协商结算,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增加的工程价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量签证,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