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水在渝北区一处工地干活时,工地的临时用电设施漏电,老水不慎触电受伤,住院治疗花了不少钱。老水找工地负责人索赔,对方却推说设备是租来的,自己不管。老水很困惑,这临时用电设施漏电致人受伤,责任到底该谁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对过错责任作出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由相关主体依法承担。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属于施工作业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施工单位负有保障现场用电安全,防止漏电伤人的义务。老水在工地因漏电受伤,若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漏电保护措施,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设备是租来的为由推脱。
建议老水保留就医记录,医疗票据和事故现场的漏电证据,查明用工主体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方,先向用人单位或施工方主张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施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