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柏在渝北区把几台挖掘机租给一个施工队,约定按月结算租金。可对方用了好几个月,租金一分钱没给,还以工程款没结为由一直拖着。老柏很着急,这施工机械租赁费被拖欠,出租人到底该如何追索。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老柏与施工队之间的设备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施工队依法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施工队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拖欠租金,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老柏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利息,还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设备。
建议老柏保留租赁合同,设备交付记录和租金结算单等证据,先书面催告对方支付租金,催告后仍不支付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设备,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支付拖欠租金及逾期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设备租赁,租金拖欠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