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喻在渝北区接了个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可这个项目本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发包人却直接找老喻签了施工合同。如今工程款结算起了争议,发包人反过来主张合同无效。老喻很困惑,这工程未经招投标就签订合同,效力到底如何。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规定,建设工程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签订的施工合同,通常认定为无效。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就签订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依法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老喻的工程款落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老喻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建议老喻查明涉案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范围,保留施工合同和实际施工的证据,就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工程,依法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工程款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招投标,施工合同效力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