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谢在渝北区签了个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单价。可开工没多久,钢材水泥价格一路暴涨,成本比签约时高出一大截,继续按原价干下去,老谢得赔个底朝天。老谢很困惑,这建筑材料价格暴涨,承包人到底能不能要求调整合同价。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价款调整作出规范。
建筑材料价格暴涨,若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情势变更。老谢依法可以与发包人重新协商调整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但老谢需要证明价格上涨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而不是一般市场波动。
建议老谢收集材料价格上涨的客观证据,如价格行情,采购发票和成本核算等,厘清涨价是否超出合理商业风险,先与发包人协商调价或补充约定,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依据情势变更调整合同价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材料涨价,工程价款调整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