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彭在渝北区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迟迟不付尾款,理由是老彭没先把发票开出来。老彭觉得开发票是纳税的事,不该成为拖欠工程款的借口。老彭很困惑,这发包人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到底能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款支付作出规范。
工程款支付与开具发票是两项不同的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开发票作为付款前提,否则发包人一般不能以老彭未开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老彭依法可以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能把付款义务与开票义务简单混为一谈。
建议老彭保留施工合同,结算资料和催款记录,厘清合同是否约定以开发票为付款前提,先与发包人沟通,明确工程款支付与开票义务的关系,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拒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