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曹在渝北区承包的工程,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老曹多次催告都无果,施工已经难以继续。老曹觉得这样耗下去损失更大,想解除合同。老曹很困惑,这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到底能不能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作出规范。
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老曹依法催告后,发包人仍不支付的,老曹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工程的价款,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不能一直被拖下去。
建议老曹保留催告发包人付款的证据,明确拖欠金额,在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付款的,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固定已完工工程量并办理结算,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拖延付款,合同解除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