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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质量责任如何分
发布时间:2026-10-05

老邓在渝北区承包的工程完工后,还没来得及竣工验收,发包人就迫不及待地把工程投入使用。过了一阵,发包人却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老邓承担责任。老邓很困惑,这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质量责任到底该如何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通常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对工程质量责任作出规范。

发包人在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通常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就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再以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一般难以获得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老邓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老邓保留工程完工,未验收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厘清质量问题的部位和性质,对属于使用部分的一般质量问题,据理力争,对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责任,依法妥善处理,避免责任被不合理扩大。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未验收擅自使用,工程质量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