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冯在渝北区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老冯想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可这个工程已经被发包人抵押给了银行,银行也在主张抵押权。老冯很困惑,这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到底谁优先。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顺位作出规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法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等基本权益。老冯的工程款债权与银行的抵押权冲突时,老冯的优先受偿权通常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但应以老冯依法在期限内行使该权利为前提。
建议老冯厘清工程款债权的范围和应付时间,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收集工程款结算和抵押情况的相关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冲突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