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当前位置:涓婚〉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工程款如何结算
发布时间:2026-10-05

老谢在渝北区没有施工资质,却以他人名义承揽了一个工程,如今工程做完了,发包人却以合同无效为由,拖着不给钱。老谢很着急,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的工程款到底该如何结算。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无效合同的结算作出规范。

老谢与发包人的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已经完工且经验收合格的,老谢依法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发包人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老谢应当就工程质量合格进行举证。

建议老谢保留施工合同,施工记录和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据,厘清已完工工程量,先与发包人协商折价补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折价补偿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